随着广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造价管理。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
管理机构与职责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2、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配合政府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1、工程概预算
(1)工程概预算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2)工程概预算应包括工程建设的全部费用,确保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3)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工程概预算报告,并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查。
2、工程结算与决算
(1)工程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造价进行核算的过程。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结算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的财务总结,反映工程建设的最终造价。
(4)工程决算报告应按规定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计价依据与方法
1、建设工程计价应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
2、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定额计价主要适用于传统计价方式,清单计价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定额、价格信息等,为工程计价提供依据。
造价监管与监督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造价监管,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工程造价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4、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归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3、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引言为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三、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造价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二)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造价管理制度,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政策法规;(六)创新管理方式: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七)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八)注重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九)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十)加强评估总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十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诚信体系对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十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化水平;(十三)鼓励科技创新: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公信力;(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十六)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本规定应当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方便实施主体操作和监督部门监管。(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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